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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案例三:“LG电子(株)”维权事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就LG电子(株)诉安徽省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判令佳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LG电子(株)损失109770元。
赞(2) | 收藏 | 评论 2014-12-16 16:06 来自网站